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

2020-12-16 09:56:09 1942

各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 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实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工作(以下简称 “延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安排、 严格条件、 简化程序、 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 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 严格监管与差别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工作, 进一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规范建筑安全生产行为, 提高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 延期企业审查范围

   (一 )下列范围建筑施工企业, 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具体重新审查 企业名单见附件1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

        3.2019年及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企业 ;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 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5.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 “(一 )” 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 不再对其进行重新审查, 作 一般性审查 。


具体通知内容请下载附件查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pdf


来源:云南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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