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2月至6月,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03-06 17:05:57 110


   (人社部发〔2020〕11号)有关要求,支持和推动我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纾解企业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减免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有关延期缴费政策措施一并执行。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繳。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企业划型

根据有关规定划分企业类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数据信息确 定减免对象,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金融业企业列入工信部联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从业人员作为划型标准,依据金融业企 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减免对象。

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果作为同一企业其他险种 的划型。大型企业划型结果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 网站进行公示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企业应继续按月正常申报减免期间的缴费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据参保单位类型,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额后传递给同 级税务部门进行征缴。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缓缴期满,企业应将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缓缴的 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缓缴或报 备延期缴费的企业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四、参保人员权益

实施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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