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文: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担首责!附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2020-04-20 09:50:05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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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19〕92号文通知明确提出: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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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下发,其中明确提出:

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附:五方责任主体处罚细则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细则内容摘录自住建部文件附件。摘录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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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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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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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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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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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业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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