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考试门槛降低,取消中级职称报考条件…2020年考试推迟到9月!监理工程师即将迎来大改!

2020-01-02 14:20:38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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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其中监理工程师定于2020年9月5、6日考试,相对于19年考试时间,往后推迟了将近4个月,这或许也在为监理工程师的改革做准备。

如果新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政策出台后,相关部门出版新教材、重新招命题组、考试文件、考试细则和考纲和印刷试卷等,组织考试时间放在9月份差不多来得及了。

如果还是按照之前那样5月份考试,新政策2020年出台后,肯定来不及考试了,所以本次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往后推迟大有深意。

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1

教师资格(笔试)

3月14日

2

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11、12日

3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4月18、19日

4

会计(初级)

5月9-17日

5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16、17、23、24日

二级

5月16、17日

6

护士执业资格

5月16-18日

7

教师资格(面试)

5月16、17日

8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9

卫生(初级、中级)

5月23、24、30、31日

1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5月23、24日

11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5月30日

12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13、14日

13

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

14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6月20、21日

15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16

土地登记代理人

17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5、6日

18

注册设备监理师

19

注册测绘师

9月5、6日

20

监理工程师

21

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

22

会计(中级、高级)

9月5-7日

23

经济(高级)

9月12日

24

一级建造师

9月19、20日

25

资产评估师

26

出版(初级、中级)

10月11日

27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28

通信(初级、中级)

10月17日

29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

30

注册城乡规划师

10月17、18日

31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道路工程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10月18日

32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7、18日

33

拍卖师(纸笔作答)

34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10月18日

35

一级造价工程师

10月24、25日

36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37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38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39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40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41

经济(初级、中级)

10月31日、11月1日

42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1月7、8日

4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44

税务师

45

注册验船师

46

专利代理师

47

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

11月13-15日

48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11月14日

49

导游资格

50

拍卖师(实际操作)

11月14、15日

51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52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53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

54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3月28-29日,5月30-31日,7月11-12日,8月29-30日,11月28-29日

55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月11日,3月14日,5月16日,7月18日,9月12日,11月21日

56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3月28日,5月23日,6月20日,10月24日,4月25-26日,9月19-20日,11月28-29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门槛降低!取消中级职称报考条件,证书全国通用,分三专业考试!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需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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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已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

  • 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 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3.报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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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考试成绩

  • 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当前为“2年一个周期滚动”)

  •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6、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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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附件1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出具虚假工程监理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原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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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抄送:有关部门考试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1

教师资格(笔试)

3月14日

2

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11、12日

3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4月18、19日

4

会计(初级)

5月9-17日

5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16、17、23、24日

二级

5月16、17日

6

护士执业资格

5月16-18日

7

教师资格(面试)

5月16、17日

8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9

卫生(初级、中级)

5月23、24、30、31日

10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5月23、24日

11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5月30日

12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13、14日

13

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

14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6月20、21日

15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

16

土地登记代理人

17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5、6日

18

注册设备监理师

19

注册测绘师

9月5、6日

20

监理工程师

21

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

22

会计(中级、高级)

9月5-7日

23

经济(高级)

9月12日

24

一级建造师

9月19、20日

25

资产评估师

26

出版(初级、中级)

10月11日

27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28

通信(初级、中级)

10月17日

29

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

30

注册城乡规划师

10月17、18日

31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道路工程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10月18日

32

房地产估价师

10月17、18日

33

拍卖师(纸笔作答)

34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10月18日

35

一级造价工程师

10月24、25日

36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37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38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39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40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41

经济(初级、中级)

10月31日、11月1日

42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1月7、8日

4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44

税务师

45

注册验船师

46

专利代理师

47

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

11月13-15日

48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11月14日

49

导游资格

50

拍卖师(实际操作)

11月14、15日

51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52

翻译专业资格(一、二、三级)

53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师

54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3月28-29日,5月30-31日,7月11-12日,8月29-30日,11月28-29日

55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月11日,3月14日,5月16日,7月18日,9月12日,11月21日

56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3月28日,5月23日,6月20日,10月24日,4月25-26日,9月19-20日,11月28-29日

来源:人社部官网、建筑业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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