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重磅!项目资本金大变革
11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19〕26号,下称《通知》),落实了1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包括执行以下四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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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通知》再次强调项目资本金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利息,投资者可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通知》明确了降低具体比例的主体,即“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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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了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的条件和禁止事项。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优先股、债转股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做项目资本金,但是不能超过50%。根据《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规定,主要是对2017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做了补充细化:
1、一般有几个特征,无到期日,持有人无权要求发行人赎回或清算;
2、偿还顺序劣后于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没有利率调升或者票息递增(很多信托的永续贷款含有此类条款),或者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
3、持有人和发行方应该认定一致。主要是资金方各类资管计划、银行自营资金、保险资金对股权投资都有很强的限制和约束,如果出现资金方认定为债权,融资方(项目公司)认定为项目资本金,显然未来会产生大量的套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同时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一是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二是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三是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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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作为项目资金。《通知》明确项目借贷资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那意味着“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若股东借款等符合特定条件,诸如长期借款不计划收回的、不计利息、不是名股实债、且不存在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或者兜底安排的股东借款也可以认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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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来源:作者|甘文其
部门|投资风险控制部
编辑|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