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混凝土预制桩”检验的最新处罚基准!

2019-12-02 14:28:23 102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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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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