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策大力推动,2019建筑业招投标大改进入深水区!改革大潮已经来临!!

2019-10-22 15:44:35 82

国家启动“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

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取消投标报名;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
招投标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进入2019年,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建筑业的“网红”,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各地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是连出重拳,2019年招投标大改已进入深水区!
特定业绩/奖项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设立分/子公司……?国家启动“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
1.某项目只允许500人以上的企业来投标,有错吗 ?
2.某项目三级资质就能干,但希望实力更强的企业中标,所以只允许二级资质以上才能投标,有错吗 ?
3.某项目估算价1亿元,要求投标人以前干过1亿元的项目,有错吗?
4.项目经理获得过省级劳模加2分,有错吗?
5.为了防止挂靠,强制要求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有错吗?
6.很多基层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300万元的施工项目必须招标,有错吗?
7.发售招标文件要审查很多资格证明文件,有错吗?
8.某医院建新的门诊大楼,要求投标人以前给医院盖过楼,有错吗?
9.要想投标,必须先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有错吗?
10.园林绿化工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安防工程、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管道工程……还对投标人提资质要求,有错吗?

这些问题,以前也许“没错”,现在来看真的错了……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工信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本次专项整治自8月20日起开展,12月15日之前结束。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整治范围:
  • 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清理法规文件:
  • 各地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

  • 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

  • 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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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
必须进入备选库、资格库!
摇号、比选、抓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三天前提交!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问题,限制、影响投标!
从今年9月1日开始,
这些行为统统将被说“不”!
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随着38号文的落地,想必这些旧有规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采监督审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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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大改!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如下:

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优化评标方法

(一)缩小招标投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
(四)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层级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定额计价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
(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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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河北:2019年10月14日河北省发文明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
北京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南宁: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北京:《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2019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上调至400万!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

来源:PPP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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