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施工图审查拟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019-01-16 17:44:56 61


今天,住建部官网公布了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规定,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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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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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图审查权之争,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施工图审查应如何开展?国务院曾多次修改相关法规:

2000年1月和9月

国务院颁发的“两个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02年6月

原建设部组织调研组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全面调研,我们5人是当时“政府审查施工图”8人调研组的组长、顾问和主要成员。调查组写出了几万字的《政府审批专业工程施工图问题专题调查报告》,其结论是不可行也没有必要。

2012年9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规定:“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2017年10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修改了“两个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的内容。

在“两个条例”修改之后,问题的焦点是,施工图审查应如何开展?对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解读:

一种是继续由政府指定的审图机构来审查,还要完善和加强;

另一种是应将不正当实施多年的施工图行政审批制度回归到基本建设程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的源头。

而此次的修改,简政放权,提出了“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既非前者,也非后者。政府在施工图审查中没有完全放手,但似乎也想将一部分交由市场完成。

而其具体的实行方法,则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这究竟是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还是政府将施工图放归设计单位自行审查的过渡方案?

未来,施工图审查应如何开展?你的想法是什么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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