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最高罚10万!《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9月1日起实施

2019-08-23 14:07:09 53
近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威解读《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加大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最高处以10万罚款,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4年出台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已实施了15年,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用工制度的深入调整以及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持续推进,原《条例》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方面的短板开始显现,对恶意欠薪和拒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惩治力度不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修订原《条例》显得极为紧迫和重要。


新《条例》有哪些变化?


2019年出台的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修改了26条,删除了8条,新增加了13条。


调整范围扩大了。新《条例》在名称上较之原《条例》取消了“企业”两个字,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到新《条例》的适用范围。


重点增加了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和保险保函等制度,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等内容,把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和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为开展农民工欠薪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大了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了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因为各方对此理解不一,导致不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新《条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起来。综上所述,新《条例》保障范围扩大,保障制度强化,保障力度加大。


热点问答


Q:

哪些劳动者属于新《条例》的调整对象?

A:

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合伙组织、基金会等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此,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属于新《条例》的调整对象。



Q:

劳动者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

A:

新《条例》明确,劳动者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组成。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以其他实物代替。


不属于工资的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及其他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核心:工资与非工资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Q:

用人单位应该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工资?

A: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可以按照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支付周期,但如果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周、日、小时支付。


也就是说,工资支付周期可以短于一个月,但是不可以超过一个月。




Q: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发放金额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资?

A: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对工资金额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则应该参照本单位同工种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Q:

劳动者请事假的,是否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A: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是对扣减的数额有限制,只能扣减事假期间的工资,一旦扣减数额超过事假期间的工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因此,扣减劳动者工资需谨慎。


Q: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清劳动者的工资?

A:

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劳动者工资;

须一次性结清;

用人单位违反《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结清工资越快越好。



Q:

哪些拖欠工资的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A: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


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发生上述两种工资拖欠情况的。因此,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都会被列入“黑名单”。



Q:

引发的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

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及时到现场协助处理。


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协助处理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Q:

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的责任分别是什么?

A:

建设单位对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存在结算争议等经济纠纷为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也就是说,按照“谁用人 谁付薪”的原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别承担责任。



Q:

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A:

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工资专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时,应将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的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未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编辑:武铭方


联系我们

电话咨询
邮件咨询
在线地图
QQ客服